中通服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通服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2098号
原告中通服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通服创立公司)与被告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特通信公司)、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巴中分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本院认为,从本案当事人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内容看,本案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虽本案当事人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中均约定若产生与协议有关的纠纷,管辖法院为中通服创立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应适用该管辖约定条款。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2016年9月,四川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与被告浩特通信公司(丙方)及第三人电信巴中分公司(甲方)签订了《南江智慧旅游项目二期电子票务系统合作协议》《南江智慧旅游二期项目机房工程合作协议》《南江智慧旅游项目二期平台优化升级合作协议》《南江智慧旅游项目二期停车场管理系统合同协议》《南江智慧旅游项目系统总集成技术服务合同》《南江智慧旅游项目二期应急指挥系统软件部分合作协议》,2016年12月签订了《2016年南江智慧旅游二期项目增补协议》,以上协议均约定了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四川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并约定了由四川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建电子票务系统、机房工程、平台优化升级停车场管理系统、负责项目集成技术服务、应急指挥中心软件部分等内容,以及建设及维护、权利和义务、培训、变更与终止、产权与移交、价格与支付、违约与赔偿、项目考核制度、安全与保密等内容。2018年6月29日,四川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通服创立公司。
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陶丽梅
书记员  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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