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1310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百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礼宾路4号松科苑18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苏爱明,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融聚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6 层627室。
法定代表人段牧,经理。
东莞市百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融聚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1406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东莞市百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百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融聚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表示双方正进行和解,请求本院不要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解除,同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对此,本院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1406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因双方和解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 帮
审 判 员 刘全新
审 判 员 白晓飞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杜占石
书 记 员 孙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