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0322号
原告:厦门市同安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古庄里**国投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155308827E。
法定代表人:魏金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素芬,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中外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94997732B。
负责人:黄跃华,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玮,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六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嘉禾北路**万晟星城******信用代码91350724MA31FW889H。
法定代表人:李青松。
原告厦门市同安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第三人福建六鑫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同安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同安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同安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同安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长安
代书记员 杨 婧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