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执2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飞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龙溪街道罗师庄村师庄路小区**。
法定代表人:于双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八里店丝绸小镇环漾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申请执行人湖州飞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02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飞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州飞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报酬583794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但均轮候冻结无法扣划,无有价证券,另查明被执行人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截至2020年10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已对被执行人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黎云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湖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州飞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02执21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徐锋审判员王振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