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11执保720号
申请人: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锦溢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权森。
被申请人:南京都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66号南京国家领军人才创业园G7栋302-3室。
法定代表人:范诚。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都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2850号。申请人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都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都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