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英菲新能源有限公司

苏州贝尔特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英菲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虎商初字第0571号
原告苏州贝尔特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山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楼敏方,上海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英菲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市海门市海门镇定海路939号。
负责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贝尔特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英菲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合法行使自身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贝尔特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英菲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