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英菲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英菲新能源有限公司、宋卫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395-5号
原告: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四塘江路5号。
法定代表人:励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岑玲,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英菲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定海路939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宋卫,南通英菲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英菲新能源有限公司、宋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39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原告名下座落于慈溪市新浦镇四塘江路5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慈房权证2009字第××号)。2013年6月7日,原告以被告南通英菲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39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同日,原告申请解除对登记在原告名下、提供担保的座落于慈溪市新浦镇四塘江路5号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原告名下座落于慈溪市新浦镇四塘江路5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慈房权证2009字第××号)的查封。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邵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