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英菲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易电通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3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4民初1933号
原告南通英菲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桦,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易电通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英菲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易电通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易电通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英菲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易电通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9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93.5元,由原告南通英菲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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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孙锋
人民陪审员黄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侯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