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英菲新能源有限公司

南通英菲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钱荣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4执293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英菲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1244132X),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秀山东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宋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兴妹,该公司售后主管。
被执行人:钱荣飞,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英菲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荣飞建设工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通英菲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的,应当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余部分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684执29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坚
审判员孙锋
审判员季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钟也欧
特别提醒: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逾期,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