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81执恢231号
申请人洛阳雪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E区2号楼2**2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执行申请人洛阳雪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洛阳雪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381执恢2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会民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骋
合议笔录
时间:2019年8月31日
地点:偃师法院执行局519室
合议庭人员:董会民、***、***
合议内容:申请人洛阳雪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是否按终结方式结案。
记录人:**骋
案情:
董会民:本院执行申请人洛阳雪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我的意见是:终结(2019)豫0381执恢231号案件的执行。
***:同意董会民的意见。
***:同意以上意见。
决定意见:
终结(2019)豫0381执恢231号案件的执行
合议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