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雪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雪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81执恢231号 申请人洛阳雪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E区2号楼2**2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执行申请人洛阳雪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洛阳雪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381执恢2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会民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骋 合议笔录 时间:2019年8月31日 地点:偃师法院执行局519室 合议庭人员:董会民、***、*** 合议内容:申请人洛阳雪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是否按终结方式结案。 记录人:**骋 案情: 董会民:本院执行申请人洛阳雪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我的意见是:终结(2019)豫0381执恢231号案件的执行。 ***:同意董会民的意见。 ***:同意以上意见。 决定意见: 终结(2019)豫0381执恢231号案件的执行 合议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