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381执1843之二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雪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E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洛阳雪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381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洛阳雪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340000元及利息。同时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03元,执行费510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洛阳雪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8年12月3日通过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证券等信息查询,未**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所有的豫C×××××、豫C×××××、豫C×××××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因上述车辆未扣押到案,故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
三、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2019年4月11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仍未**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
五、2019年5月28日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在洛阳市涧西区银川路南段名都苑1幢1-1901号房产,本院已予以查封,但本案为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
六、2019年5月28日,通过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但从“缴存职工个人台账”显示,最后一次记账日期为2018年7月1日,收入金额2.75元,证明该账号已不再进账,账户状态显示为:**。
七、2019年5月30日到所查封房产位于洛阳市涧西区银川路南段名都苑1幢1-1901号房产查看,敲门后无人应答;后到地下车库及小区周边寻找被查封车辆,但均未见到。
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洛阳雪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洛阳雪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对此无异议。***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豫0381执18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洛阳雪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借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洛阳雪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