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李永芬、王志兵等与上海荣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终75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芬,女,1967年8月4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兵,男,1991年8月7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杰,男,2001年7月25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艳,女,1995年1月15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娇,女,1996年6月7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琴,女,1998年7月22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彩红,女,2004年3月16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法定代理人:李永芬(系王彩红之母),身份情况同前。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彩元,女,2006年12月12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法定代理人:李永芬(系王彩元之母),身份情况同前。
上列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红斌,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荣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王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锋,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永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永芬、上诉人王志兵、上诉人王志杰、上诉人王志艳、上诉人王志娇、上诉人王志琴、上诉人王彩红、上诉人王彩元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荣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5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52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法官助理周晓璐
审判长  蒋晓燕
审判员  姚 敏
审判员  谢亚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玲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