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潘磊与上海荣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7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磊,男,199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荣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余井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来玉,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地址上海市。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磊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荣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翼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2186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磊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虽然潘洪生没有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但不能免除荣翼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遗产,应当由潘磊代位继承。
荣翼公司书面辩称,交通事故中有权同时向事故责任主体及保险人主张权利的第三者需为事故的受害人,此受害人应当符合侵权法意义上的赔偿权利人条件,即为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中,死者潘洪生的近亲属均早于其死亡,而潘磊系潘洪生兄弟的孙子,不属于民法上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故潘磊向荣翼公司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保险公司辩称,潘洪生死亡时没有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潘磊不具有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潘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确认赔偿范围为丧葬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7,092元、死亡赔偿金340,1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000元、误工费3,500元、律师费5,000元;上述费用要求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项目和金额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保险部分,由荣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中有权同时向事故责任主体及保险人主张权利的第三者需为事故的受害人,此受害人应当符合侵权法意义上的赔偿权利人条件,即为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民法总则及其相关解释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中,死者潘洪生的近亲属均早于其死亡,而潘磊系死者潘洪生兄弟的孙子,不属于民法上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故潘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条件,其向荣翼公司和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缺乏依据。另,潘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系其为死者垫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故潘磊亦无法据此主张垫付的相关费用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经查死者潘洪生的近亲属均早于其死亡,而潘磊系潘洪生兄弟的孙子,不属于民法上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故原审裁定以潘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条件为由,认定其向荣翼公司和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缺乏依据,据此裁定驳回潘磊的起诉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王蓉
审判长  蒋晓燕
审判员  谢亚琳
审判员  姚 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蓉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