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2101号
原告:上海荣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德都路266号D-188室。
法定代表人:侯应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原告上海荣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荣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征伟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邱元超
书 记 员 许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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