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2民初5516号
原告:安徽省萧县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安粮中央花园二期A-129-111。
法定代表人:朱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治龙,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诉讼代理人:田坤,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供销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丁里镇丁里村。
法定代表人耿瑞强,职务,经理。
原告安徽省萧县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萧县***供销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萧县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萧县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处分自己的诉权,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83元,减半收取14092元,由安徽省萧县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忠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镇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