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萧县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萧县福瑞泽供销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2民初5516号

原告:安徽省萧县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安粮中央花园二期A-129-111。

法定代表人:朱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治龙,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诉讼代理人:田坤,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供销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丁里镇丁里村。

法定代表人耿瑞强,职务,经理。

原告安徽省萧县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萧县***供销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萧县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萧县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处分自己的诉权,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83元,减半收取14092元,由安徽省萧县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忠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镇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