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泊头市瑞盛泰租赁站、安徽省萧县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17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泊头市瑞盛泰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洼里王镇左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DL78Q67

经营者:尚淑芬,女,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浩,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萧县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安粮中央花园二期A-29-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798117004W(1-1)

法定代表人:朱磊,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84079

法定代表人:许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孙顺平,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申请人泊头市瑞盛泰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安徽省萧县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孙顺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冀0981民初174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萧县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孙顺平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房产或车辆)。泊头市瑞盛泰租赁站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泊头市瑞盛泰租赁站已撤诉,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省萧县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孙顺平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常良伟

书 记 员 孟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