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逊某某河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1123民初1168号 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逊克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建筑工程公司员工。 被告:逊***河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河市逊克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村党支部村书记。 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逊***河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逊***河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10月1日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价款为60000元。工程结束后一直没有给原告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脱不给。 逊***河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这个工程签合同是跟村里签的,财政走这笔钱的时候是走村里的账户。这个工程是村里受益就走村里账,当时是修两个,但是拨付了一个钱,这个就一直没有拨付,挂到财政账也挂不过去,这个钱是财政拨。这个活当时是财政指定**公司干的,不是我们村里找的,我们当时只是协助看看合不合格。这个工程已经交付好几年了也没坏,但是这笔工程款应该财政给拨付。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2019年10月1日合同一份,证明这个工程原告在双河村干完了,原告就跟双河村要60000元钱。 逊***河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质证称,对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工程确实干完了,也符合标准,但是原告要钱应该向财政局要。 经本院庭审认证认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逊***河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称真实性无异议,且能够证实该公司确实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的事实,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逊河镇双河村委会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包工包料的方式,将位于双河村的双孔标准涵洞工程发包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60000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承包方处加盖公章及个人名章。时任双河村党支部书记***在发包方处加盖公章及个人名章。庭审时双河村委会认可该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工程完工后,双河村委会未支付工程款,因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给付工程款60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工程均已实际投入使用,双河村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60000元。作为合同相对方,双河村委会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对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逊***河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逊***河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