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1021民催13号
申请人:玉环县经纬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玉环县经纬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玉环县经纬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3027098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申请人为玉环县经纬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票行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玉环县经纬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玉环县经纬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贤忠
审判员孔蒙蒙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