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辉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发辉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昌都市迪奥斯发辉暖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16774号 原告:广东发辉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村**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9583054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都市迪奥斯发辉暖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达因卡第一单元5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40300MA6T3HRW0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广东发辉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都市迪奥斯发辉暖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发辉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发辉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淑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