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辉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十堰市旺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财保43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十堰市旺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广东发辉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广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十堰市旺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发辉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粤1973财保43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十堰市旺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发辉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价值53885.95元的财产。本院已执行上述裁定。2022年1月1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市旺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发辉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市旺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发辉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价值53885.95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