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执10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发辉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村**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9583054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十堰益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西宁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300050024473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十堰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花果放马坪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300060662700N。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民终266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1年8月2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310000元、利息355973元(暂计)、违约金150000元、**履行期间利息2762元(暂计)、律师费5000元、受理费12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757元,上述款项暂合计为1856492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下落暂不明。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查,被执行人十堰益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号为2034××××0156的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已被本院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15日。但上述账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经查,被执行人十堰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200××××3375_1、420501××××00093_1,于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723××××2790的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已被本院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15日。但上述账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五、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居委会复函本院反馈无财产线***。
综上,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詹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