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20执恢189号
申请执行人:播州区诚祥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兴路25号1单元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1MA6DT6TK23。
被执行人:贵州征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民族风情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322079161T。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播州区诚祥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贵州征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20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播州区诚祥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192778元,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征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贵州征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以(2021)渝0120执恢18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征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遵义凯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此款已以遵义凯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支付至遵义市播州区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资金监管管理办公室监管账号,作为在该办公室的质保金共81万元。上述款项现暂无支付条件。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1192778元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 (2021)渝0120执恢1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9)渝0120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克 中
审 判 员 吴 * 斌
审 判 员 张 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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