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征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沿河远大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征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7执1899号
申请执行人:沿河远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县开发区财政局旁。
法定代表人:张海龙,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征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德江县民族风情街。
法定代表人:徐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立案执行沿河远大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征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致使申请人沿河远大贸易有限公司债权5650000元(利息另行计算)未能受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除其冻结在德江县惠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650000元外,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工程款拨付时间未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7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
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