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1民初570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霞,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向向,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征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民族风情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322079161T。
法定代表人:徐福,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征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阔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仕然
书记员陈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