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征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征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1民初570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霞,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向向,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征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民族风情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322079161T。

法定代表人:徐福,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征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阔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仕然

书记员陈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