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2020)黑02民终1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卫东街馨浪家园二期1号楼00单元0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系该公司经理),男,1984年11月30日,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讷河市东方雨虹防水维修队,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东南街。
经营者:***,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辰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讷河市东方雨虹防水维修队(以下简称东方雨虹维修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于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