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81财保26号
申请人: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忠山,该镇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云,该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佳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南熊耳河东长城康桥花园16幢1单元17层F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6634191445。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月10日出生,住邓州市。
申请人邓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佳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邓州市***财政所34000元绿化工程保证金予以冻结。并提供申请人邓州市***人民政府所有的豫R×××××牌号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州市***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佳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邓州市***财政所34000元绿化工程保证金。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该财产不得支付、转让等。
二、查封申请人邓州市***人民政府所有的豫R×××××牌号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买卖、转让、过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李双雁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喻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