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91民初259号
原告:领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学院北路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8694279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晋胜,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洲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新兴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914MH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领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电洲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领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领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39元,减半收取计13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