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8272号
原告:***,男,***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682-3-12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管锡成。
本院受理原告孟昭峰诉被告青岛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