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执119号 申请人:***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办事处学院东路以东德州东北城五金一区23号楼1-2层0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洪录,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泽县。 申请执行人***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02民初3573号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1402执1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