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1945号
原告:***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办事处学院东路以东德州东北城五金一区23号楼1-2层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