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昕晟泰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昕晟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洞县孔峪乡卫生院的解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24执587号之三
申请人:山西昕晟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松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洪洞县孔峪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于作出的(2018)晋1024执5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洪洞县孔峪乡卫生院在银行的存款83909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了了事协议,且申请人山西昕晟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洪洞县孔峪乡卫生院在银行存款8390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