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24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昕晟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松亮总经理
地址:洪洞县大槐树镇梗壁村
被执行人:洪洞县南沟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地址:洪洞县赵城镇南沟村
本院在执行山西昕晟泰贸易有限公司与洪洞县南沟乡卫生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洪洞县南沟乡卫生院有可供被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洪洞县南沟乡卫生院的银行存款83909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