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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增恒与被告忻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忻商初字第20号
原告(反诉被告)段增恒,男,1950年4月24日生,汉族,原平市人。
委托代理人史云岭,***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忻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新民,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段增恒与被告(反诉原告)忻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审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