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688号
原告:颉某1,男,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颉某2,男,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天水市麦积区某运输局,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颉某1与被告颉某2、**、***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颉某1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颉某1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1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负担。
审判员 刘 毓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