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执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县。 被执行人:***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高新区红星国际广场2幢2503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197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518,285元,执行费758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19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2022年6月23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银行账户有存款,但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中,本案已按照法律规定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依法于2022年5月16日到被执行人所在***-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奎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依法于2022年5月16日到奎屯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奎屯市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2年6月11日委托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委托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高陵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向社会公布。2022年6月21日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根据谈话结果,本院依法采取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新4003执6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新民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