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4民初962号
原告:***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河口乡咸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风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华锋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武威路12号(兰州缘林世纪商务酒店北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华锋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7元,减半收取计2923.5元,由原告***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