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36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人和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第****。
法定代表人:雷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蓉,甘肃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惠霞,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华尊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蓬勃,男,199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甘肃省宁县。
上诉人甘肃人和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毛惠霞、兰州华尊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4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47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元,退还甘肃人和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志勇
审 判 员 张惠东
审 判 员 谢格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车卓为
书 记 员 曹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