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01民初782号
原告:甘肃大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古城坪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路大慈村**小区3号楼1**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范效彩,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甘肃中建道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6号1号楼16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大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甘肃中建道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甘肃大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大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