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1民初1503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被告:甘肃中建道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县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建道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8元,减半收取计16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棣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