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振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580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8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旭东,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3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刚,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伟达,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湖南振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阳街与迎春路交汇处湘中物流园01栋1211-1218室。
法定代表人:杨志兵。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周伟达、湖南振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至今未缴纳本案诉讼费5,0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周伟达、湖南振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焕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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