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振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振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621执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振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阳街与迎春路交汇处湘中物流园01栋1211-1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PMT5Q0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岳阳市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镇欣荣村中信片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PWANQ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振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621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岳阳市和***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振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1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岳阳市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湖南振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100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岳阳市和***置业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28日偿还412475元,2023年3月30日前支付715000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项的规定,本院将终结该案的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621执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维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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