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豪杰物流有限公司、江西盛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512民初487号
原告:广西豪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陂头村委亚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K9ATG6L。
法定代表人:周吉祥。
被告:江西盛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总部经济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5KNRR1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
原告广西豪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盛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广西豪杰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豪杰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对江西盛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豪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盛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谭有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金英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