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豪杰物流有限公司、江西盛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512民初238号
原告:广西豪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陂头村委亚细村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K9ATG6L。
法定代表人:周吉祥。
被告:江西盛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总部经济大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5KNRR1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
原告广西豪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盛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广西豪杰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豪杰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对被告***、江西盛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豪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盛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谭有发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