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鑫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兰州鑫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827号之一
原告:兰州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乡龙凤峡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509177665。
法定代表人:谭俊英,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告:兰州鑫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3WEKD9J。
法定代表人:方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鑫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兰州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18元,减半收取计4259元,由原告兰州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惠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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