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4586号
原告:兰州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财富中心14层14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325R92D。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军,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芬,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江木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13。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军、彭丽芬、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无效;2.被告将搁置在现场的设备清场,退出施工现场;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承包建筑工程的专业公司,2019年6月份取得普洛斯三山物流园之宝马扩租改造工程的承包项目,2019年7月1日将该承包项目的土建部分分包给被告。2019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价格以实际工作量固定单价进行增减工作量的结算,并对工程工期及质量、双方权利义务等做出了明确约定。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以增加工程款为由围堵在工程项目部以及工业园区。原告马上联系被告并要求被告施工队立即终止围堵行为并同时撤场。之后,原告立即组织对被告及被告的施工队上报的工程量进行审核,但被告对此审定工程量结算拒不认可,再次组织并带领其他人员到施工现场围堵并阻扰施工,提出结算费用增加至235万元。截至目前,原告已先行支付被告50万元工程款、施工队工人工资及器械设备863835元。至此,原告共支付了1363835元。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施工协议纠纷应以双方的协议为依据,以法治手段解决,被告以追偿工程款为由停工至今,并多次组织工人围堵现场,严重扰乱正常的施工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此外,虽然原、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但被告却不具有约定的承包资质,其与原告签订的施工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协议。综上所述,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原告如期地完成工作,请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涉案工程本身没有规划报建,该项目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导致各种无效的情况全都是由于原告的原因而造成,因此其应承担涉案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2.被告是一个个人,按照法律规定,个人不能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原告明知被告没有施工资质,仍然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被告,这属于发包人或转包人违法转包工程的行为,因此,涉案工程无效同样是原告所造成;3.即使涉案工程被认定为无效,但被告所完成的工程量,原告应予以确认并结算,但原告的第二项诉请仅要求被告退场,并没有与被告完成结算,退场与结算同属于合同无效后的清算义务,原告未与被告完成结算,被告可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予退场;4.施工现场系原告基于合同交付给被告施工作业的,被告有合法的占有权,因此,在涉案工程未完成所有的清算义务前,原告无权收回施工现场,但由于事实上原告已强行收回施工现场,其行为无异于强盗行为,原告应承担涉案工程届时不能结算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对被告提交的商议书,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3.对被告提交的B6库改造项目、B6库改造工程等材料,因被告未在本案中就工程款提起反诉,故本院对上述材料不作审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普洛斯三山物流园之宝马扩租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三山西桥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材料使用甲方指定品牌),承包范围为土建(除土建钢筋、混凝土材料采购外,所有材料的采购、加工、安装、施工期间维护及质保期内维修等);开工日期2019年7月1日,竣工日期2020年9月30日;本工程合同暂定价款为不含税价款520万元;图纸工作量与清单工作量不符时或确认增减的工作量,以实际工作量固定单价进行增减工作量的结算(附工作量清单单价,需签字确认);本工程预付款为12%,发包人每月25日前支付上月确认完成工程量的65%,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75%,在完成合同规定项目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75%,竣工验收完毕且合格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75%,甲乙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留取结算额的5%作为保留金(保留金中不得包含人工费),第一年质保期满后30天内无息返还3%,第二年质保期满后30天内无息返还2%;等等。
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363835元。
被告确认其已停止施工,但仍留有机器设备等物品在涉案场地。原告确认涉案场地现由其控制,且已另行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本案中被告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其与原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请求被告退出施工现场,因原告确认涉案场地现由其控制并已另行组织人员施工,即原告已实际收回施工场地,故原告该项请求已无必要,本院予以驳回。至于原告请求被告将搁置在现场的设备清场的问题,因双方对被告所遗留的设备、物品的种类、型号、数量等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亦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涉案场地另有人员在场施工,凭现有的证据无法确定留在涉案场地的哪些设备、物品属于被告,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亦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兰州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无效;
二、驳回原告兰州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050元,被告负担1205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