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802民初2333号
原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武,雅安市雨城区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四川汉唐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大道创业孵化园1栋4楼。
法定代表人:李政威。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树国,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镭鸣,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汉唐江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丁红娟
书 记 员 帅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