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建筑工程公司

城阳区凯达利电动门配件厂、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1373号
申请执行人:城阳区凯达利电动门配件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小周村。
法定代表人:江进范,职务厂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纯绪,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城阳区凯达利电动门配件厂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960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不具备可执行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城阳区凯达利电动门配件厂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维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