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建筑工程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2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2月31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5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庭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建筑工程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有偿证券,无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登记信息。综上,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建筑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