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建筑工程公司

***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李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10352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李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李家**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启沧,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镇机场东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李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4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对案件受理费7804元予以退还;部分撤诉后案件受理费金额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