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10352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李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李家**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启沧,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镇机场东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李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4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对案件受理费7804元予以退还;部分撤诉后案件受理费金额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