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528号
申请执行人:川衡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一村333号14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4BN81H。
负责人:黄少波,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博学优能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102号4幢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7UNM4M。
法定代表人:陈屹。
申请执行人四川衡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博学优能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渝0113民初126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1月21日向本院邮寄撤回执行申请书,载明:因被申请人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执行依据暂未生效,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2020)渝0113民初12621号民事判决书因一方的上诉而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但其理由系执行依据未法律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四川衡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肖秉文
审 判 员 姚成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涛
书 记 员 杨雪玲